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王晓英与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晓英与你公司关于裁决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项劳动争议案件(三江劳人仲案〔2026〕95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晓英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晓英工资6196元;3.驳回王晓英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撰稿人:郭韵熙
审核人:唐裕凤
签发人:肖继泽
责任编辑:唐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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