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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黄婷与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9 13:30:44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婷与你公司关于裁决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项劳动争议案件(三江劳人仲案〔202696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婷2025111日至20251229日存在劳动关系;2.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婷工资9039.853.宜宾水善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38.85元;4.驳回黄婷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429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撰稿人:郭韵熙

审核人:唐裕凤

签发人:肖继泽

责任编辑:唐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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