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
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宾三江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的通知
各街镇党工委(党委)和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将《宜宾三江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宜宾三江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5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工作职责
2.2.1区专项工作小组职责
2.2.2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2.2.3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会商与评估
3.1监测
3.2会商
3.3评估
4预警
4.1预警分级标准
4.2预警发布
4.3预警级别调整
4.4预警解除
4.5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5.1.1健康防护措施
5.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5.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5.2.1健康防护措施
5.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5.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5.3.1健康防护措施
5.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5.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5.4区域响应措施
6信息发布
7总结评估
8应急保障
8.1落实保障
8.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8.3通信与信息保障
8.4经费保障
9监督问责
10修订、解释和实施
名称术语解释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的通知》(宜府办发〔2025〕2号)要求,修订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坚持平急结合,强化节能减排措施,有效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形成,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程度。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为应急响应预留缓冲时间,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在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强化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聚焦经营主体关切,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落实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确保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2)技术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3)相关文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宜宾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宜宾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等。
本预案适用于三江新区辖区内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在宜宾三江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区专项工作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
副 组 长:区城乡发展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办公室、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工作局、区城乡发展局、区发展政研局、区投资服务局、区数字经济局、区动力电池局、区高端装备局、区工业服务业局、区公安分局、市交管五大队、区住房建设局、区气象服务中心、区社会事业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分局、区自规分局、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
(1)负责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和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市政府和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重污染天气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7)负责重污染天气启动及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乡发展局,由区城乡发展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发展政研局、区投资服务局、区数字经济局、区动力电池局、区高端装备局、区工业服务业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公安分局、市交管五大队、区城乡发展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气象服务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积极主动为区专项工作小组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准备和处置措施;
(2)落实区专项工作小组决定,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具体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3)在区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组织督查督办我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5)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
(6)指导各街镇、区级有关部门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专项实施方案;
(7)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8)承担区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1)区办公室:配合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督办。
(2)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印刷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协调联通、移动、电信等移动运营商,向手机用户发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调整、终止和机动车限行等提示短信。指导全区网络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防治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分析和处置。
(3)区社会工作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区城乡发展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气象部门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确保政策指令与监管要求能够上传下达、畅通无阻。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督促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破坏环境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会同区投资服务局、区数字经济局、区动力电池局、区高端装备局、区工业服务业局督促排污企业落实降低生产负荷的措施,加大对污染物排放波动大、不降反升的企业的指导督促,会同市交管五大队联合做好移动源尾气排污抽检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牵头开展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街镇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心城区机动车限行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方案,方便市民出行。开展道路运输污染整治,督导全区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汽修喷涂企业落实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落实火车站、港口大气污染控制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负责督促在建林业项目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严禁露天焚烧油樟粗加工废弃物。
(5)区发展政研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推动清洁能源开发,组织指导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完善能源收费、价格等政策,负责统计能源消费总量及消耗构成等相关工作。
(6)区工业服务业局:负责所管辖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主要落实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工作,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技改和节能减排。会同区城乡发展局制订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停产、限产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导全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督促油品升级工作。负责指导物流园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应急减排工作。
(7)区投资服务局、区数字经济局、区动力电池局、区高端装备局:负责对口服务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主要落实工业企业降低生产负荷工作。会同区城乡发展局制订红色、橙色、黄色预警期间重点排污企业停产限产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督导停产、限产措施的落实情况。
(8)区公安分局: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9)市交管五大队:配合市交警支队制订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会同区城乡发展局开展移动源尾气排污抽检工作,推动老旧机动车淘汰。
(10)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各项措施、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落实城市主城区已接管道路、行道树冲洗除尘措施,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督导运输砂石、渣土等各类物料的运输车辆做好防尘措施。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及其运输、城区露天烧烤的管理工作,加大对城区垃圾、杂草等生物质废物露天禁烧的监管力度。
(11)区气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气象保障预案,配合市气象局组织、指导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负责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会同区城乡发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会商、研判、预报。
(12)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方案,组织落实学生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指导和督促各街镇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督促街镇加大对文明祭祀的宣传引导,在殡葬服务机构内全面推行采用鲜花、丝带等环保方式进行祭拜。
(13)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国有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对不落实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严格考核。
(14)区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开展散煤禁烧、油品质量抽检工作。
(15)区自规分局: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制定“一厂一策”、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和污染源溯源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多源数据分析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成立重污染天气会商专家组,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充实环境科学、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参与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工作,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针对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就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相关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强化会商研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开展会商工作,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预警时,原则上提前72小时及以上报送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类型、涉及区域、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区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应急响应过程中或应急响应终止后,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时分析污染过程,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内容包括预测预报、形势分析、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纳入重污染天气案例库。
重污染天气预警将三江新区空气质量指数(AQI)作为启动依据。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当符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标准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空气质量指数)>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区专项工作小组可根据上级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对应或提高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
预测达到预警条件时,按程序审批并发布预警信息: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副组长批准,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组织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提前48小时组织发布。
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或上级发布解除预警指令时,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结合气象条件分析,直接发布解除指令。预警解除时间需提前或延长时,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要按照我区应急减排清单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预警响应,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预警期间,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指令接收情况,每日反馈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预警解除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报告预警应对工作情况。
根据预警发布等级实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各等级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建议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6)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污染源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清单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对生产工序简单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的重点排污企业,除制作“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外还应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生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确保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全区范围内非绿色汽修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作业,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密闭存放。
(3)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区范围内非绿色工地停止土石方(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土石方转运、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室外场平(绿化种植除外)、室外装修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禁止现场混凝土搅拌),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停止作业期间做好裸土覆盖、物料覆盖(不含市政道路和开挖的基坑基地),增加清扫保洁频次,对裸露场地至少进行每天2次洒水除尘。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经区管委会确定并纳入保障清单的重点建设项目(含国、省重点项目)、民生工程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要求。被纳入保障清单的一经发现不符合绿色施工要求,按要求移出保障清单。
(4)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止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日喷淋不少于6次。
(5)主城区各主次干道、干散货码头、露天堆场等,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除尘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日至少进行2次冲洗除尘。堆场、码头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2次,确保不产生明显扬尘。
(6)机动车管控按照《宜宾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工作方案》执行。全天禁止重中型燃油货运机动车、工程作业车在本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严格落实货运车辆绕行中心城区,坚持高县(宜威路金龟洞)、珙县(高速公路珙县站)、南溪区罗龙园区桑苑路口等远端绕行。持续开展入城货车通行证联合会审,原则不审批燃油货车通行证。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IV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7)烟花爆竹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禁烧措施。主城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8)在保持正常餐饮油烟检查频次下,预警期间加强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清洗情况,强化对大型商场、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露天烧烤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违法行为。
(1)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建议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暂停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污染源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方案,明确具体应急减排措施,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确定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全区范围内非绩效引领性汽修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作业,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密闭存放。
(3)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区范围内非绿色工地(绿色工地作业时间为08:00—18:00)停止易产生扬尘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砂浆运输和浇筑等作业,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土石方转运、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工地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每天3次。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4)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产,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
(5)主城区各主次干道、干散货码头、露天堆场等,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除尘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堆场、码头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4次,确保不产生明显扬尘。
(6)机动车管控按照《宜宾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工作方案》执行。全天禁止重中型燃油货运机动车、工程作业车在本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07:00—20:00禁止轻型、微型燃油货运机动车在本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实施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2个尾号限行(含临时号牌)。严格落实货运车辆绕行中心城区,坚持高县(宜威路金龟洞)、珙县(高速公路珙县站)、南溪区罗龙园区桑苑路口等远端绕行。持续开展入城货车通行证联合会审,原则不审批燃油货车通行证。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7)烟花爆竹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禁烧措施。主城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8)在保持正常餐饮油烟检查频次下,预警期间加强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清洗情况,强化对大型商场、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露天烧烤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违法行为。
(1)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强烈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建议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强烈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教育部门协调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建议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5)建议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将空调温度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5)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6)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以上(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1)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污染源严格执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重点行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方案,明确具体应急减排措施,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确定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工业企业厂区、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2)全区范围内非绩效引领性汽修停止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汽车维修调漆、喷涂、烘干、打磨等工序作业,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密闭存放。
(3)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外,全区范围内停止易产生扬尘的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混凝土、砂浆运输和浇筑等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土石方转运、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拆除、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工地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每天4次。停止道路划线、道路沥青铺设以及房屋涂胶喷漆、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和外立面改造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作业。
(4)石材加工、砂石加工停产,停止使用国IV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场地内每天3次以上清扫冲洗作业,无苫盖条件的堆场,每天喷淋不少于6次。
(5)主城区各主次干道、干散货码头、露天堆场等,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冲洗除尘作业频次。主城区主要道路、行道树每天至少进行4次冲洗除尘。堆场、码头每日洒水抑尘不少于4次,确保不产生明显扬尘。
(6)机动车管控按照《宜宾市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工作方案》执行。全天禁止重中型燃油货运机动车、工程作业车在本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07:00—20:00禁止轻型、微型燃油货运机动车在本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实施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除外)2个尾号限行(含临时号牌)。严格落实货运车辆绕行中心城区,坚持高县(宜威路金龟洞)、珙县(高速公路珙县站)、南溪区罗龙园区桑苑路口等远端绕行。持续开展入城货车通行证联合会审,原则不审批燃油货车通行证。除特殊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国V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上路行驶。除紧急检修作业机械外,城市建成区内停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7)烟花爆竹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格管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和树枝树叶杂物、农作物秸秆等露天禁烧措施。主城区停止城市行道树、公园景观绿化、绿地草坪的修剪、施肥及喷洒农药作业。
(8)在保持正常餐饮油烟检查频次下,预警期间加强餐饮油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油烟净化设施定期维护、清洗情况,强化对大型商场、学校食堂等重点单位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露天烧烤行为,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违法行为。
(1)区专项工作小组接到宜宾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区域预警信息,立即公布,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措施。
(2)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专项督查组,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情况,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3)区专项工作小组定期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趋势、相邻区域污染传输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评估,指导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
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区城乡发展局指导各类媒体,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倡导市民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拒绝露天烧烤和露天焚烧垃圾,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
重污染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本次应急响应过程评价,进一步分析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减排方案,报区城乡发展局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如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方案与应急减排清单及《预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最严格的减排要求作为应急减排依据。
区城乡发展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区气象服务中心配合市气象局以现有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各项工作,确保应急时期通信通畅。
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部门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减排措施不落实行为,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行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要求已经进行绩效等级评定的工业企业、相关单位等,执法中被发现达不到相应绩效分级指标要求的,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四川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民生保障或豁免类清单。
本应急预案由区专项工作小组组织修订,适时评估应急预案及响应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及时组织更新应急减排各项清单,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街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级部门要制订应急处置专项实施方案,落实信息联络员,细化切实可行的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本应急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宜宾三江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宜三江办发〔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称术语解释
附件
此附件名称术语解释只适用于本预案。
1.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15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四级(中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AQI:即空气质量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HJ633-2012),AQI是将《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6项污染物的浓度依据分级浓度限值计算得到的无量纲指数,直观、简明、定量地描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指数0~50为优、51~100为良、101~150为轻度污染、151~200为中度污染、201~300为重度污染、301~500为严重污染。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O3日最大8小时浓度:指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也称8小时滑动平均。
2.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建筑。
3.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4.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工程:经区管委会批准同意的城市基础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等涉及民生、经济发展的重点建设工程。
5.应急减排措施:由区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文件和政策要求确定并定期更新发布的需纳入应急减排的污染源清单中的措施。
6.一厂一策:工业企业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要求,结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政策规定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7.临时交通管制区域
菜园沱长江大桥—中元路—僰侯庙路一段—环长江景观大道—龙兴路—兴港大道—磅礴路—港园路西段—临港大道(沙坪路、护国路)—长翠路—峥嵘路—龙兴路—大学路—石岗路—白塔路—宜宾大道(飞云路)—黄桷坪路—环长江景观大道(含国道353黄桷坪路一段至锁江街段)合围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