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丁兴和与宜宾百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宜宾百川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丁兴和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三江劳人仲案〔2025〕9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丁兴和全部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公告送达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仲裁裁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撰稿人:眭玉琴
审核人:唐裕凤
签发人:肖继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