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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陈贵华与重庆淼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3:16:31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淼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贵华与你公司关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案件(三江劳人仲案〔202666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1.重庆淼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贵华医疗费3793.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664.9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18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109.9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33832.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住院护理费72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226784.6元;2.驳回陈贵华的其他仲裁请求。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48日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撰稿人:郭韵熙

审核人:唐裕凤

签发人:肖继泽

责任编辑:唐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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