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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吴慧宇与四川华盛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8 13:23:12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华盛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慧宇与你公司关于支付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三江劳人仲案〔202683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四川华盛佑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吴慧宇20255月至20261月工资24700。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48日          




来源:宜宾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撰稿人:郭韵熙

审核人:唐裕凤

签发人:肖继泽

责任编辑:唐裕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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